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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矿产资源开发条例(甘肃省矿业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09

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1、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水资源不足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取水许可总量。第六条 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3、近年来,参加了《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办法》、《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修改。

4、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埋设管道的土地为管道企业依法征用地,永久占用,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禁种深根作物。原来连续分布的植被为管道所分割,影响生态类型的结构,在自然条件下难以恢复。

5、人们一直将档案视作社会记忆的重要载体,长期安全保存电子信息是档案工作的应有之义,如何在信息环境中实现具有依赖性的电子信息的长期安全保存,是电子档案工作的生命线。研究电子信息安全保障机制问题,有利于拓宽档案保护学的研究领域,发展档案保护学理论,繁荣档案学理论体系,指导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档案事业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6、三)认真做好地质灾害“三查”。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xx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有关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甘肃省国土厅探矿证办理最新规定受理与不受理?

可以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省厅初审上述材料手续至少20个工作日,评估探矿权交价款手续,再用一个月,详审设计审查手续,前后怎么也要一个半月 所有材料都齐全了,再报到省政务大厅国土口受理手续,受理40个工作日能办完证后,如果全都非常顺利的话,这样就能取得探矿证了。

一般拥有丙级以上资质就可以了。你应该直接打电话到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查询 申请人条件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国注册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 国家出资勘查的,是由国家委托进行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 要具备相应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书或聘用具有勘查资格的单位实施勘查。

已经设置了探矿权的的区域,可以由探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权。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采矿权的资质。

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单送达申请人;受理机关在4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16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一并送达。

丰宁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4、第九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5、一)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三)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批)

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规、规章代替的25件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执法主体变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2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已被新的法规、规章明令废止的7件规章、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已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对已经被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废止的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1979年至1996年以来发布的、涉及具体行政处罚或规范性内容的337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已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1997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规、规章代替的25件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执法主体变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2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已被新的法规、规章明令废止的7件规章、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1年11月22日省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公路造林与 管护规定》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省政府组织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