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工序安全管理规定中各工序通用的要求和规定有哪些?
1、要保护好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安全标志牌和测量标志,严禁擅自动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设备,无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不得单独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更不准单独一人进入偏僻地带和危险区。入井作业人员应掌握爆破时间、地点、警戒范围,在爆破之前必须撤离危险区。
2、采用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回采过程中应认真;检查顶板,处理浮石,并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采用横撑支柱法采矿,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一端应紧紧插入底板柱窝;搭好平台方准进行凿岩;人员不应在横撑上行走;采幅宽度应不超过3m。
3、在凿岩爆破的通用操作流程中,安全是首要原则。上班前,防护装备要到位,照明设备齐全,并需持证上岗,坚决杜绝单人作业的隐患(凿岩爆破通用操作流程0:…)。爆破材料管理严格,确保数量准确,运输过程专人监管,装药环节在安全地点执行,遵循规定的距离和警戒措施。
一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
1、一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的规定,旨在防止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通过设置单一的采矿权,可以确保在该范围内对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开发,避免多个采矿权主体之间的无序竞争和利益冲突。同时,这一规定也有助于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矿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2、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采矿权。对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违法设置的相互重叠或交叉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都要依法抓紧进行纠正。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3、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1]予以具体明确化。
4、采矿权扩区范围原则上限于原采矿权深部及周边零星分散且不宜单独另设采矿权的资源。 应申请探矿权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空白区,按新立探矿权办理;其他勘查区,原则上按周边及深部不宜单独另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办理。
5、第十八条 新设采矿权应遵循一个矿床原则上只设一个采矿主体的要求。 第十九条 新设采矿权按分类出让原则进行管理。
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
对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第二,是对矿地复垦的监督。(一)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矿山环境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既生产大量的物质财富,也广泛、直接地影响生态环境平衡。
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依法对矿山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的行为的总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既能生产大量的物质财富,也广泛、直接地影响着生态环境平衡。
摘要 根据国务院“环境监督管理实行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精神,作者提出:国土资源部应承担矿山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设立矿山环境处,并赋予五项职能。建立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矿山环境管理模式。
露天煤矿要做到“四无、两有、一整齐”,即道路、水沟无污泥、积水、杂物,设备桌椅表面无油污、灰尘,室内门窗无蜘蛛网,室内五米之内无杂草、杂物械设备转动部位又防护罩,坑、濠、池、沟有盖或护栏材料成品堆放整齐。
加强矿山企业监管,将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的方法如下:1 政策措施 一是依法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和矿山企业要重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加大矿山环境治理资金的投入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对矿山环境治理的情况进行依法监督检查,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搞好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改善矿区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