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和主要方法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实施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察制度等。这四项基本制度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所以,《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计划指标。
矿产督察员的主要职责是,每年应有不少于4次的现场督察,提交有矿产督察员、矿山企业负责人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督察意见进行整改;每半年向督察员办公室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交督察工作报告;总结和报告矿产资源开采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油气督察员制度。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等。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1、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是福建省的一项地方性法规,专门用于管理和监管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该办法明确了矿产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的各项制度和规定。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而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2、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3、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4、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外商投资矿山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管理机关。第五条 拟举办开采矿产资源的中外合资、合作矿山企业,按现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权限,由中方合资、合作者办理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矿业企业合规管理实务要点之三:采矿权合规
采矿权转让:遵循转让条件,提交完整的转让申请材料。矿山关闭:遵循关闭程序,包括闭坑报告审批和相关工作完成。为了有效实施采矿权合规管理,企业应提高合规意识,整合内部资源,借助外部专业力量,确保合规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建立合规部门的公司,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获得最高管理层及董事会的支持。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是合规职能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通过对合规的支持理念和自身的带头行为,定期向员工传达合规的重要性。
合规管理对于企业的运营至关重要,它由一核心和三支柱构成,分别是业务经营、人员管理和财务管控。首先,业务经营中的合规涵盖了垄断、竞争、供应链管理、信息保密、决策行为、贪污、资源利用等多个方面,需严格把控以降低违规风险。
遵守法律法规。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要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这是合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遵循道德准则。合规不仅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道德的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秉持诚信、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它明确规定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符合标准的,在刑事办案方面,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在行政违法方面,可以向相关机关提出从宽处罚的检察意见。 这表明涉案企业进行有效合规的,能获得从宽的处理,甚至是不起诉的无罪决定。
通过与内部控制的结合,企业能更好地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实现流程中的合规化管理。总的来说,国有企业在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时,应聚焦主营业务中的合规重点,如反垄断、生态环保等领域,通过建立健全“三张清单”,强化风险识别、职责明确和流程控制,从而推动企业实现合规运营,保障高质量发展。
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2、矿产储量是投入资金探明的矿产资源。矿产储量管理实行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的方针,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占、开采、破坏和浪费矿产储量。第四条 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全省矿产储量审批,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储量管理工作。
3、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第四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着重于矿产资源的开采和管理。首要原则是兼顾当前与长远利益,中央与地方的合作,实行统一规划、保护与合理开采。全国矿产资源分配需经国务院规划和地质矿产部门指导,根据国家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并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2、第二十五条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3、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4、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