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可采期内,由于出现了影响长江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需要暂停采砂活动的,发证机关可以宣布其发放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效力中止,以上事由消除后,发证机关应当宣布采砂许可证效力恢复。
矿产开采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开采矿山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包括矿权申请与审批、安全生产许可、环保验收与排污许可、土地使用手续以及其他相关手续。这些手续的办理有助于确保矿山开采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保护资源和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需要五证一照:矿山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先到工商部门核名,到国土资源局办开采证,到安全管理局进行审批。到环保局进行测评。
3、在工商部门核名登记。携带相关资料到国土资源局申请开采证。递交资料到安全管理局审批。集齐相关数据向环保局申请测评。递交相关资料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提供材料,办理税务登记证即可。
4、矿山开采需使用土地,因此企业需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包括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程序,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 其他相关手续 根据具体需求,企业可能还需办理其他手续,如爆破作业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
北京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采矿生产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均须遵守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过审查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的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在其第六章中规定了相关附则内容。其中,关于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市人民政府承担着解释的责任,以确保法规的准确执行。条例的施行日期为1998年6月1日,这是其正式生效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