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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治安管理工作职责包括(矿区整治)

发布时间:2024-08-17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详情

1、重要性与方针国有重点煤矿作为煤炭工业的核心,其安全关乎国家经济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鉴于严峻的安全形势和重大隐患,必须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目标是降低事故率和死亡率,提升整体安全水平。

2、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局(办)、监察厅(局、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以及总工会,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参与并监督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

3、二)当前,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基础管理薄弱是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4、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第19条再次明确指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区必须设专用回风巷。

5、有针对性的解决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有决议,有措施,有结果。 完善制度,强化“双基”管理 七月份,我们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在一矿两井运作机制基础上,补充了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并着力强化基层、基础“双基”管理。

6、三是为贯彻《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推进煤矿支护方式改革,督促广德、宣州两处煤矿按规定开始在采煤工作面率先使用了金属液压支柱,一批煤矿的掘进巷道也正在改用非木支护。为了加快推进步伐,12月10日组织召开了由四个产煤县市区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所有煤矿矿长参加的全市煤矿支护改革现场会。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业秩序,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实现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及国家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派出所辖区出现矿难治安民警要追责吗

除非对矿难的发生,民警有直接的责任,否则辖区民警无责任。辖区民警主要负责辖区的社会正常秩序,矿区内的安全生产,与辖区民警的职责无关。

长沙市旧货交易治安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加强旧货交易治安管理,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旧货(含生产、生活性废旧物资)的收购、销售、寄卖、典当等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市公安局28废旧金属收购备案登记《长沙市旧货交易治安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4号)合并,合并后名称为旧货经营备案(含废旧金属收购和旧货寄卖);同时改变管理方式,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3、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变化:对旧货业、典当业的监管政策随着时代发展有所调整。 典当业治安管理依据:公安机关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 行政监管更新:新时期对典当业的监管工作重点和要求。第二部分:经营规范及责任 典当行设立要求:申请所需材料和跨地区设立分支的条件。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旧货流通的管理,维护旧货流通秩序,规范旧货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旧货流通产业,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类旧货市场、经营旧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矿产资源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2、水本身不是矿产资源,但特定条件下的水资源,如地下水和矿泉水,可以被视为矿产资源。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矿产资源的定义,包括地下水和矿泉水。这些水资源不仅具有水资源的属性,还具有矿产资源的特性。

3、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4、《矿产资源法基础》深入剖析了矿产资源领域的法律框架,它以矿产资源法律的基本原则为基石,全面展现了我国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该书详尽地阐述了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特别是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法律关系,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转让管理进行了详尽讲解,包括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5、水不属于矿产资源,属于水资源,不是矿产品。但地下水属于矿产资源。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是指具有利用价值,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包括第地下水、矿泉水。细则指明,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

6、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开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