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第四章
1、自然资源,如土地、水、矿产、生物、气候和海洋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矿藏、水流和海域属于全民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等虽然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允许某些资源归集体所有。
2、破坏性采矿罪的量刑有什么标准 对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破坏性采矿罪的,判刑标准的具体规定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非法采矿属于哪个部门管辖范围,怎么处罚:对于行政责任,由国地资源局予以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对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明确规定。
4、不存在这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就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
5、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6、总 则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