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省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勘查除外。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第六条 《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以资源税费改革促进节约集约
1、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首先是合理设置税费,处理好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产资源投资人(勘查人和开采人)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靠资源投入,出口的相当部分是变相资源出口和劳动力出口,这种发展是不可持续的。
2、年12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我国的煤炭资源税开始实行从价定率计征。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3、法律分析: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我国从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和此前从量计征政策相比,一字之差带来不少变化。
木里藏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木里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矿产资源和矿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4、法律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及地矿监管部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保障西藏经济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下称“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将《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删除。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删除。将《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修改为:“不按期缴纳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以出租山岭地方式变相出卖粘土,该受到什么处罚?
1、以出租的形式变相出卖黏土,按照我国刑法、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不太严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给予采矿价值对应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也可以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
什么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1、刘申常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谓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份、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从而获利的行为。
2、买卖土地可能会涉嫌违法,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可能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按法律规范土地属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任何组织和人不得倒卖、非法霸占土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手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或征收并进行补偿。
3、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即私人买卖土地是违法的。
5、私自买土地是违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保护合法的土地流转行为,转让或者买卖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流转的形式之一,但要依法转让。农村土地私下转让,签订的买卖协议合同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