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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秦岭的矿产资源)

发布时间:2024-07-11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措施

1、保护优先原则。划定生态红线,严格红线管理,生态红线范围内实施以自然修复为主的生态修复措施。因地制宜原则。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科学划分生态功能区域,按照区域功能,根据不同区域、不同自然环境、区域差异性和特殊性要求,确定生态修复方案,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可行性原则。

2、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秦岭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秦岭生态环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秦岭保护的良好氛围。加强科研支撑:加大对秦岭生态环境研究的投入,深入理解秦岭的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及其保护关键措施,为秦岭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3、对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主要采取的措施有:岭6市梳理专项整治后续工作,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乱搭乱建、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编制形成整治工作台账。依法依规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开展彻底整治,实施销号管理。秦岭是我国自然资源富集区。

4、法律分析:(一)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二)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三)天然林保护专项规划、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四)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五)旅游专项规划;(六)其他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

5、法——为“山”立法 探索长效保护机制 2013年,全国大城市中首次为一座大山而专门设立的地方法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在此之前,2007年,《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颁布。

6、第二十一条 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和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第二十二条 按照天然林优先保护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

秦岭有手续的矿山是否可以开采,逐步退出机制应如何办理

1、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 逐步关闭规模小、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和损害生态环境的采石企业,特别是秦岭保护区范围内的采石场,审批前应在省级相关部门进行环评、林地使用、安全生产、利用方案及采矿许可等审批要件的审查性备案,到2018年底,全省采石场数量削减50%。

2、退出机制(绝大多数的投资都不是为了自用,而是是为了获利,因此都涉及到退出机制问题,所以,需要在此说明投资者可能的退出时间和退出方式。

秦岭的资源概况

1、. 秦岭地区的秦巴山区跨越商洛、安康、汉中等地区,一直延伸至河南省,自然资源比较丰富。特色产品繁多,如核桃、柿子、板栗、木耳、核桃、板栗、柿子产量居全省之首,核桃产量占全国的六分之一;它还是全租陪国有名的“天然药库”。

2、秦岭的自然资源:植物资源 植物资源丰富多样,包括红豆杉、银杏、水杉等珍稀植物。秦岭还是我国南北植物的交汇点,有着“南北植物荟萃、南北生物物种库”之美誉。动物资源 动物资源也非常丰富,包括大熊猫、金丝猴、羚牛等珍稀野生动物,以及朱鹮、黑鹳、金雕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3、秦岭地区的秦巴山区跨越商洛、安康、汉中等地区,一直延伸至河南省,自然资源比较丰富。素有“南北植物荟萃、南北生物物种库”之美誉。

4、秦岭稀土储量丰富,是不可多得的宝藏。据科学家估算,目前全球已知的稀土储量仅有1亿6400万吨,而秦岭一带就拥有约1亿吨的稀土储备,占全球总储量的60%左右,可见其珍贵程度。这一数据也让人们看到,秦岭稀土资源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人们的想象。尽管秦岭稀土储量丰富,但是这种资源的开采难度却非常大。

5、秦岭是陕西省内关中平原与陕南地区的界山,被尊为华夏文明的龙脉。在秦岭山脉上,名山云集。终南山、华山和太白山等,矗立于秦岭上;以南青山绿水,以北冰天雪地。春至山上郁郁葱葱,冬到白雪皑皑,每年吸引无数游客前往。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什么制度

1、严格约束开发行为,《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实施产业和项目全区域、全过程监管。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扩大了禁止矿产开发的区域,对房地产开发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将商品林采伐、整治退出水电站、河道湖泊管理等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2、首先,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位于输水干线大堤内或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内,重点保护区延伸至核心保护区外十五公里的汇水区域,一般保护区则是除前两者外的其他汇水区域。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量和时限须符合规划要求。

3、第十四条 实行沿线区域分级保护制度。根据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水质的要求,将沿线区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核心保护区是指输水干线大堤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内的区域。重点保护区是指核心保护区向外延伸十五公里的汇水区域。一般保护区是指除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汇水区域。

4、城头山遗址实行保护区管理制度,保护区包括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重点保护区为护城河外缘线之内的区域;一般保护区为护城河外缘线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东、北向为护城河外缘线向外延伸400米的区域,南至宝宁村灌渠,西至张大公路东侧。

陕西省: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1、对于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规定,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2、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秦岭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新建高尔夫球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3、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限制建筑的高度和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