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矿业政策
矿山采矿政策有: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尽管政府宋代对矿冶业的管理可以不能称之为完美,在辽宁工业大学各项政策的制定和实际执行上,比宋代以前的其他朝代都要细致。在矿地的开采阶段,除了部分矿由购买者独立开采提炼外,其余的官矿和重要的私人购买地均在宋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之下。
由于加拿大拥有矿业国际金融中心、完善的矿业交易市场、强大的矿业队伍和出口驱动型的矿业,加拿大政府另一项重要的矿业政策就是建立立足北美面向全球的矿业开发和矿产品供应政策。 加拿大政府矿产和金属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从1996年开始实施。该政策认识到矿产开发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不能全部被当代人消耗掉。
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区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九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取得矿业权。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使用费、资源税、资源补偿费。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政府对于矿山整治,要进行分类处理。对于非法采矿的,应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关停;对于有证的矿山,应根据其是否环保达标,而作出停产整顿的决定,并且对于铁路、主要公路沿线、城市周边及环境敏感地带不再新设露天矿业权。
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向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机关一次性或分期缴纳矿山环境保证金。未缴纳矿山环境保证金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体的采矿申请,不予采矿登记,不颁发采矿许可证。
民营矿业发展与商业性矿产勘查
尤其是近几年受需求拉动的影响,矿业呈现周期性复苏的态势,商业性矿产勘查发展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从资源需求能力、勘查找矿潜力、勘查生产能力、矿业企业能力等几个方面分析,当前我国矿产勘查面临“3个有利条件”:需求有市场、资源有潜力、发展有机遇,和“3个不足”:法规跟不上、主体不到位、市场不完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性矿产勘查是地质工作的主体,是依附于矿业的一个子产业,它是矿业生命周期的起点,是矿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国家为了战略利益和弥补市场失灵,也往往对商业性矿产勘查实行直接投资、财政补贴或减税等措施,以减少投资风险,刺激整个矿业的繁荣和发展。
如何在税收政策上进行调控,鼓励商业性矿产勘查,是国家统一的矿业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在税收制度的设计上,要充分考虑矿产勘查的行业特点。 核心就是勘查支出抵扣收入。矿产勘查对于矿业而言,就好像研究开发对于制造业一样,对于增加产业的税收基础至为重要。
国务院发布和批准发布的地矿行政法规
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或者授权,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有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勘查区块登记办法、开采登记办法、两权转让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补偿费征收规定等;经国务院批准由主管部门发布的有资料汇交办法等。
年《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下发后,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由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大规模的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经过整顿矿业秩序有所好转。
经过10多年的努力,已基本建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为基础和准则,以国务院发布和批准发布的地矿行政管理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颁布的地矿行政管理法规和规章为配套措施、制度的地矿行政管理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