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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区队隐患管理制度(煤矿隐患排查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2024-07-05

【精选】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工作。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七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井必须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制度。

由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人员负责统一制作,交给使用人员进行填写。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各种台账,应按照年度、月度集中定制成册,集中挡案管理。登记台账在每个月末,应有隐患整改详细统计记录,台账内容应包括隐患整改的条数、一般隐患条数、较大隐患以及重大隐患条数,使用整改资金情况总额等相关内容。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以及集团公司驻矿(处)安全监察处,对所属矿井的重大隐患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职责。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五条各矿井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求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监管。

2、属地负责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区队、班组负责落实治理措施,具体实施整改方案。安监部门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分级管理原则。一般事故隐患,由区队、班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3、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安全检查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第六条 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1次。

4、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实施依法治安、依法治矿,强化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变事后制裁为事前管理,变事故处理为事故预防,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5、特制定通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面掌握通风系统、瓦斯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的数量、地点及现状,及时跟踪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定期对矿井通风瓦斯隐患排查工作进行考核,组织优化通风系统、实施瓦斯治理工作。对通风瓦斯隐患治理进行业务指导,制定整改方案,审核治理措施,评价治理效果。

6、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某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属地负责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区队、班组负责落实治理措施,具体实施整改方案。安监部门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分级管理原则。一般事故隐患,由区队、班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2、为扎实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制度。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矿长是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应带头认真执行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对隐患排查整改各项工作做总体的安排部署。

3、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规定 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办法。

4、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5、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煤矿企业必须进行定期隐患排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非法运营的煤矿,将严格执行整顿关闭措施,以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行业健康发展。通知要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需将此通知传达至所有产煤市、县、乡人民政府以及煤矿企业,确保政策落实到基层,责任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