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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综合能源供能管理办法(煤矿综合能源消费量)

发布时间:2024-06-30

鞍山市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利用的监测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生活用能和供能单位。

鞍山市为了推进全社会的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特制定了节约能源条例,以满足人民生活需求。该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和相关活动。

删除第十八条,即: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办理抵押物变更、注销登记事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十日内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市节约能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县(市)节能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县(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工作。

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能源管理,提高用能水平,降低能源消耗,推动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工作,现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国家计委《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并结合机械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对节约能源的宏观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同时有所辖地区或者所属企业执行本条例的监督机关。地方和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除履行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监督职责外,还可委托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对所辖地区或者所属企业的生产、生活用能进行监测和检查。

什么是综合能源服务?

1、综合能源服务是将能源销售服务、分布式能源服务、节能减排及需求响应服务等三大类组合在一起的能源服务模式。综合能源服务的定义 2017年10月22日,国家电网公司发布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在各省开展综合能源服务业务的意见》,宣告正式进军综合能源服务领域。

2、综合能源服务实际上包含两层含义,即综合能源供应+综合能源服务。简单来说,就是不仅销售能源商品,还销售能源服务,包括能源规划设计、工程投资建设、多能源运营服务以及投融资服务等方面,当然这种服务主要是附着于能源商品之上的。

3、综合能源服务是一个宽泛的业务概念,而非是一个精确定义的市场概念。就商业意义的市场而言,必须有市场边界、市场竞争规则、市场竞争者、产品或服务的购买方等一系列的条件才构成一个市场。

4、综合能源服务是满足终端客户多元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的新型能源服务模式,涵盖能源规划设计、项目投资建设、多能源运营服务和投融资服务。简而言之,它不仅意味着销售能源商品,还意味着销售能源服务。当然,这种服务主要附属于能源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