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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辽宁省的矿产资源)

发布时间:2024-06-17

辽宁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效果

1、起到的作用就是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推动当地资源要素的保障。

2、鼓励市、县政府依托矿产资源优势发展资源精深加工产业,与矿山企业互相配套、协同发展,推进我省国家新型原材料基地建设。

3、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阶段性任务于2010年底基本完成,2011年初通过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组织的检查验收,取得明显的资源、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一是矿产开发结构和布局明显优化。在多年持续整顿开发秩序的基础上,河南、内蒙古、辽宁、山西、陕西、云南等省区先后探索通过对布局不合理矿业权的调整整合,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4、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该厅积极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保障矿产资源的安全、高效、清洁利用。

辽宁省矿山地质灾害现状及趋势分析

1、三是开展监测预警。根据初步判定的诱因,开展坡体地面变形监测和地下水位监测。对滑坡体后缘变形重点监测,部署和完善滑坡影响区内居民聚集区周边的变形监测。对监测资料综合分析,确定预警级别,为专家研判和政府决策提供第一手材料。四是开展矿山排岩场、尾矿库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2、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3、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影响地质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4、辽宁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地质环境监测网站建设与管理,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报、预警,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全省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资料的接收、汇总、分析、处理和综合研究,全省地质环境综合统计年报的综合汇总。

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赴辽宁河北考察报告

1、摘要:调研组通过对辽宁、河北两省四市资源税费征管的主要特点和做法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新疆阿勒泰地区实际,提出了对地区实施推广电子税控装置的若干建议:一是统一思想,宣传引导;二是政府支持,部门联动;三是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四是强化监管,注重实效;五是特殊矿山采取特殊监控办法。

2、现阶段矿产品年产量水平为铜精矿含铜量8000吨、锌精矿含锌量9000吨、硫精矿标量20万吨、粗铜12000吨(含金200千克,含银13吨)、硫酸5万吨;2005年实现工业总产值38亿元(表4-3)。

3、专门召开座谈会,与富蕴县主管领导,地税局、国税局及国土资源等部门领导进行了座谈,就加强矿山企业资源税监控征管等工作达成了共识。

4、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维护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5、年8月18日~19日,我们一行三人在辽宁省义县对其观赏石资源进行了考察。我们首先听取了义县马海峰县长关于义县观赏石资源,主要是古生物化石资源的蕴藏、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知识普及情况的汇报;并在义县有关领导的陪同下,考察了义县古生物化石基地、博物馆及个人奇石收藏馆。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6、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修改为:“探矿权、采矿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取得。国家规定协议出让的除外。“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影响地质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本省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以下简称化石),是指地质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遗迹化石。化石产地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化石受国家保护。

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实物地质资料分类分级与筛选方法

摘要 矿产实物地质资料筛选工作分两步进行:首先,依照矿种、矿床规模、成因类型、成矿时代、成矿区带等因素筛选矿床(或项目);然后,根据主要矿体与次要矿体、矿石类型与品位、围岩与蚀变特征、钻孔深度与岩心采取率等因素筛选应汇交岩(矿)心的钻孔。实物地质资料采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整理、包装、验收、移交和编写采集报告。

划分为特别重要的Ⅰ级、重要的Ⅱ级、较重要的Ⅲ级、一般的Ⅳ级)和“六类”(按地质工作分类将实物地质资料划分为区域地质调查资料、矿产勘查资料、海洋地质资料、水工环地质调查资料、物化探地质资料、地质科学研究及其他地质资料六大类)作为本次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工作中进行实物地质资料分类分级处理的框架体系。

科学性——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符合地质科学以及档案信息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符合实物地质资料特点与管理工作需要,采用的技术方法要科学先进。 系统性——建立实物地质资料分类体系,从多角度反映实物地质资料的主要属性特征,显示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意义与开发利用价值。

制定实物地质资料筛选标准,既要考虑各类实物地质资料的共性特征,又要满足不同实物地质资料的类别差异。

实物地质资料的完整分类体系迄今仍为空白。基于这种情况,实物地质资料分类可参考档案、文物等分类方法。

对找到的矿点进行工业远景评价和环境评价,工业远景评价是指从地质、技术、经济3方面查明矿点的特征,以确定它是不是矿床,并预测其远景资源量(新分类中的333或334,相当于以前的D+E级),圈出进一步详查的地区。

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山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利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山综合治理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本省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实行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等闭坑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辽宁省工会条例》,对矿山安全实施群众监督。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矿山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项目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在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或者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及水体下面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或者专门设计未经批准的;(三)未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的;(四)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