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6-15

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区划建议

1、一是大力开发海岸带地区的资源,包括传统的矿产资源、地下水、地热和风能等新能源、海水和卤水化工资源、海洋渔业资源等,亟需加强地质资源调查,支撑支柱产业发展。二是向海洋的空间拓展,大力发展港口和临港工业、开发建设滨海新城、核电和重大涉海工程建设等。

2、我国目前的海洋地质调查程度尚不能准确地给出海砂资源的具体储量,根据以往海洋地质与海砂调查资料分析,本专题研究只是给出海砂资源的潜力估计和勘查开发规划区域(表4,图图6)。

3、目前我国海洋矿产资源最具勘查开发前景的有近岸浅海建筑用砂砾石,近海陆架和深水陆坡区的石油与天然气,以及天然气水合物。作为中长期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应当把这3种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列为重点。

4、我国海域矿产资源的潜力调查。大力开展海洋油气资源调查工作,提出新的油气远景区和新的含油气层位,对资源远景作出评价,对南沙海域、南海北部陆坡区和黄海等海域石油天然气资源进行全面调查研究,对资源远景作出战略预测和评价。(4)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勘查。

怎样珍惜矿产资源

1、珍惜资源的重要性有很多:现在地球资源面临危机,如矿产资源严重短缺,我们如果不加节制地开采矿物,那么过不了几年地球上的所有资源都将被用光。全球的水资源都严重缺少,有很多地区都严重缺水,有的人都吃不上水。

2、珍惜资源,保护环境,我们完全可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比如说:不乱扔垃圾,注意节约水和电资源,不使用一次性物品等,这些全都是珍惜资源的方式。只要我们有毅力,就一定会当上珍惜资源的小标兵。如果大多数人都破坏环境的话,那么国家就需要出非常多的资源来治理环境。

3、珍惜资源靠你我他。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使我们摆脱快速发展中的资源困境,走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社会。 珍惜资源,保护资源,节约资源,人人有责。

4、制定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规章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定期报表制度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矿山企业的非正常储量报销的审批工作组织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

5、目前,钢铁、有色、电力、化工等8个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40%以上,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气候条件相近发达国家的2~3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15~25个百分点,矿产资源总回收率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个百分点。

6、我们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努力做到保护资源严格规范,保障发展更加持续有力,维护权益更加切实有效,服务社会更加全面优质,不断提高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该规定明确了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和修复要求。矿山生态修复进入了从“谁污染,谁治理”到“谁开采,谁治理”的时代,大幅提前了环境治理的时间节点。做到开采和治理同时进行,以此制约采矿权人对采矿区环境的保护、恢复和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二)删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三条。

第八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地质和矿山环境保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生态;应加强矿山生产安全工作以及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资质认证制度。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资格证书。

矿产资源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4、矿产资源法的立法背景和宗旨 (一)立法背景 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积累的旧矛盾和出现的新问题日渐增多,迫切需要立法,矿产资源法在这一背景下开始孕育。

5、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明确无证开采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相应规定了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等罪名和刑事责任。

找矿哲学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则

找矿哲学的第一条基本原则是从实际出发确定找矿方针,即实事求是原则。这条原则与找矿哲学的主体客体一致律这一基本规律密切相关,是主体客体一致律在方法论上的反映。从实际出发确定找矿方针,要求找矿工作首先遵循客观地质规律,从各个地区的客观成矿地质条件的实际出发确定找矿方针。

因此,找矿哲学的基本规律是客观地质规律、认识运动规律、社会经济规律、科学技术规律在矿产勘查活动中的概括和抽象。 根据上述分析,找矿哲学规律不是矿产勘查活动中的具体的地质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规律,而是这些规律在认识运动上和矛盾运动上的概括。

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切忌急于求成,急于从一个阶段过渡到另一个阶段,急于从普查向详查,或详查向勘探的过渡,而草率从事,没有投入应有的工作量,而可能降低相应阶段工作“质”的水平,使矿床评价工作的质量影响找矿效果,导致欲速而不达的局面。

“找矿哲学”总的指导原则 找矿哲学的唯物论认为,矿产是自然界的客观存在,其形成、分布与变化均有客观规律。从客观地质条件实际出发确定找矿方针和方法。 找矿哲学的认识论认为,发现矿产、认识矿产特别是矿产的全貌要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而且必须要多种方法和多种工程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