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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宁县矿产资源开发(大宁县有几个煤矿)

发布时间:2024-06-13

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2、矿产储量是投入资金探明的矿产资源。矿产储量管理实行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的方针,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占、开采、破坏和浪费矿产储量。第四条 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全省矿产储量审批,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储量管理工作。

3、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4、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新疆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保护战略研究项目

本项目以中国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土资源为研究对象,以新疆阿勒泰地区的实证研究为基础,通过对土地、矿产、水、草场和畜牧、旅游等5种国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分析与实证研究,对这类地区的国土资源综合开发与保护战略、路径及政策进行系统研究。

中共阿勒泰地委前副秘书长唐正国同志留下“阿勒泰地区矿业特区建设研究”、“阿勒泰资源接替区资源开发经济技术与社会效益评价研究”、“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保护战略研究”三个项目,除第一个项目完成初稿外,第三个项目研究工作量还很大。

为保证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先后为其提供了由笔者负责完成的《阿勒泰矿业特区建设探索与研究》、《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保护战略研究》赴蒙古、哈萨克斯坦考察调研等成果。回京后,又向其提供了《阿勒泰周边国家毗邻地区矿产资源可利用性研究》等成果,并就规划(征求意见稿)反复提出书面修改完善意见。

项目简介 “新疆阿勒泰周边国家毗邻地区矿产资源可利用性研究”项目,属于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我国短缺资源的全球分布研究”工作项目。

地方政府可以开采矿产资源吗?

1、地方政府不可以开采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2、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3、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4、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 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 证。

5、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6、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权威解读

1、总的来说,《总量控制矿种开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旨在通过细化管理、强化监管,确保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和生态平衡。

2、根据第五章的附则内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被授权在遵循本《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各自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实施细则制定。这体现了灵活性,使得地方管理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地实际情况。

3、根据暂行办法的第三章内容,关于开采总量控制的管理规定如下:第六条,年度管理规定明确指出,部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会向全国各省(区、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当年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这些指标具有明确的年度时效性,仅限当年使用,有效期至12月31日。

4、根据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内容,矿山企业在实施开采时需遵循明确的管理流程。首先,当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被分解并下达后,矿山企业需与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了权利、义务和可能出现的违约责任,并将这一文件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