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规划区块划分方法
1、适宜于以露天开采为主或露天与井下联合开采的矿床(如斑岩型矿床、斑岩-矽卡岩复合型矿床、砂矿、部分浅埋藏的煤矿、卡林型金矿等),无论矿床规模和矿体分布情况只划定为一个开采规划区块。2)对于空间上相近,能够采用一个统一的采掘系统开发的多个矿床(矿体),应只划分一个开采规划区块。
2、开采规划区块的划分要以已知的地质勘查信息为基础,在明确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矿体的矿化类型、空间定位、分布特征、规模以及开发利用前景等具体情况后,科学、合理划分规划区块。
3、矿产资源规划区块划分为:①勘查规划区块。勘查阶段用于指导探矿权设置所划分的矿产资源规划区块。②开采规划区块。开发利用阶段用于指导采矿权设置所划分的矿产资源规划区块。
4、同一个普查区内发现的适宜于以露天开采为主或露天+井下联合开采的矿床(如斑岩型矿床、斑岩+矽卡岩复合型矿床、砂矿、部分浅埋藏的煤矿、卡林型金矿等),无论矿床规模和矿体分布情况只划分为一个勘查规划区块。
5、为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合理布局,按照科学布局、优化结构和规模开发的要求,充分考虑矿产资源赋存、勘查程度、储量规模、开发利用现状、经济技术条件和矿山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影响,划分出的指导矿业权合理设置的空间单元。规划区块分为勘查规划区块和开采规划区块。一个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一个勘查开发主体。
6、通过划定鼓励开采规划区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满足相关规划的要求;促进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对国家和省(区、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3 划分区域 将以下区域划为鼓励开采区:——矿产品市场前景好,有较好的流向渠道和所依托的后续加工产业的紧缺矿种分布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