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保持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促进文明施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2、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详细规划。
3、在吉林省的城市建设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被严格规定在第五章中。首先,根据第四十九条,任何新建的公共建筑如住宅区、商业区、旅游景点等,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是强制性的。
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监察工作,规范城市建设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行为,保证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监察工作。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城市建设监察工作。
独立工矿区是什么意思
1、独立工矿区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资源型城市。这些区域因矿产资源的开发而形成,并以资源的开采和加工为主要产业。它们通常具有城镇的集聚特征,但位于中心城区之外,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社会功能。独立工矿区是指那些以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为主导产业,居民主要是矿工及其家属,且位于市、县主城区之外的区域。
2、独立工矿区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型城市类型。独立工矿区是因矿产资源开发而兴起,以资源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具有类似城镇的集聚效应,远离中心城区,经济社会功能相对独立的工矿区。
3、山西省内独立的工矿区。在山西省,独立的工矿区指的是相对独立于城市的、专门为工矿企业服务的区域。这些工矿区会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如道路、供电、供水、污水处理等,以满足工矿企业的生产运营需求。同时,独立的工矿区也有助于减少工业活动对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4、独立工矿区是指在山西省内,以煤炭开采和加工为主的一些特定区域,这些区域通常具有独立的工矿企业,为山西省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综上所述:山西省及独立工矿区就是位于陕西的独立工矿区。
5、城市空间,是指以提供工业品和服务产品为主体功能的空间,包括城市建设空间和工矿建设空间。城市建设空间包括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工矿建设空间主要是独立于城市建成区之外的独立工矿区。
南京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此外,规划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维护规划执行的规范性。同时,他们指导和监督各区县的村镇规划编制及管理工作,确保规划工作的整体性和一致性。在测绘行业管理方面,规划局制定全市测绘发展规划,审核、审批测绘成果,并进行有效的行业管理。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2、”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凡在村镇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件、建设工程图纸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3、临时建设和改建扩建项目有特定的许可和管理要求,临时用地需经规划和土地部门批准。省级以上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部门核发,其他项目由下级部门办理。规划执行中,各级政府和部门有监督权,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4、然而,随着《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原有的地方法规如《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不能满足新的形势需求,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1、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涵、广场等处的照明设施。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 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
2、将《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修改为“污水处理费”。删除《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删除第三十三条第六项中的“第三款”。
3、唐山市为了规范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和管理,提升市容环境,依据《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于2009年11月1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市长陈国鹰签署并公布。
4、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环境,依据《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和管理。